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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1-26 07:16:55

 

  

关于对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了《

  上述事项反映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郭世豪、时任财务负责人李晓华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洪涛、郭世豪、李晓华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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